河南許昌:低檔散酒冒充高價“茅臺” 一男子獲利不成反獲刑
2022-02-10 17:10:00 來源:中新河南網(wǎng) 責任編輯:關潼
中新河南網(wǎng)2月10日電(梁靖 牛丹 張利聳)價格低廉的散酒,換個酒瓶和包裝,搖身一變就成了名酒“茅臺”,而其外觀卻和真茅臺基本一樣,讓消費者難以辨別。近日,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,被告人楊某因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。
據(jù)了解,2018年,嚴某在一次煙酒交易會上認識楊某,后楊某聯(lián)系嚴某說有顧客要買茅臺酒。在利益的驅使下,嚴某從貴州懷仁市茅臺鎮(zhèn)某酒業(yè)有限公司的業(yè)務員處購買散酒,從網(wǎng)上購買茅臺酒的相關包裝標識,在自己家中進行酒的罐裝和包裝。自該年下半年以來,楊某以營利為目的,在明知系假冒“茅臺”酒的情況下,多次從嚴某(另案處理)處以每箱800元至1200元的價格購進假冒“茅臺”酒,并以每箱1200元至2000元的價格銷售給他人。2020年8月25日,有群眾舉報稱:在長葛市南段有人購買假“茅臺”酒進行銷售。長葛市公安局當日當場查獲楊某購買假冒的“茅臺”酒20箱。
經(jīng)查證,被告人楊某共計銷售假冒的“茅臺”酒78箱,銷售金額113800元,非法獲利25200元。案發(fā)后,楊某主動投案,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。
法院認為:被告人楊某明知所銷售的“茅臺”酒系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,仍予以銷售,銷售金額數(shù)額較大,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。根據(jù)被告人楊某的犯罪事實、性質、情節(jié)、社會危害程度、認罪態(tài)度、悔罪表現(xiàn)等,依照相關法律規(guī)定,作出上述判決,并對楊某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,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由扣押機關予以沒收并銷毀。
法官表示,“本案中,楊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,其行為觸犯法律,依法對其判刑不僅維護了消費者和相關企業(yè)的合法權益,更有利于營造有序的市場環(huán)境。廣大消費者在購買品牌商品時,要選擇正規(guī)官方渠道,認真核對商品的生產(chǎn)地、品牌、質量,注意保存發(fā)票等憑證。對于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商品,一定要提高警惕,切勿因小失大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