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南禹州:酒后放火險波及“鄭萬高鐵” 一男子涉放火罪被判刑
2020-05-18 17:21:18 來源:中新河南網(wǎng) 責任編輯:關潼
中新河南網(wǎng)5月18日電 (梁靖 劉少玄 臧爽) 近日,禹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酒后放火案,被告人王某犯放火罪,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,緩刑四年。
據(jù)介紹,王某今年28歲,家住禹州范坡鎮(zhèn)某村,今年1月4日晚,和幾個朋友相聚并喝了不少白酒,一個人步行回家。在歸家途中,王某感覺到天氣比較寒冷,恰好發(fā)現(xiàn)路邊有紙箱和破輪胎,于是就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點燃取暖。暖和后酒勁上來,王某索性就在火堆旁睡了一覺。睡醒后王某繼續(xù)向家走去,沒走多遠又覺得天氣寒冷,他就順手又把路邊的雜草點燃。由于天干物燥,還有風,火勢瞬間就失去控制,并向四周蔓延開來。
著火點附件地形和交通比較復雜,不僅有綠化樹林場和通信光纖電纜,還靠近鄭萬高鐵鐵路及鄭欒高速公路,火勢如繼續(xù)蔓延后果不堪設想。附近有住戶被煙火嗆醒發(fā)現(xiàn)著火后,立即報警,幾分鐘后派出所民警趕到,將在現(xiàn)場的王某當場抓獲。
此時,大火已經(jīng)燃燒了快一個小時,距離鐵路高架橋已不足50米,不及時撲滅勢必將影響鐵路安全。派出所民警、村干部及鄭萬高鐵護路隊值班人員多人一起努力拍打,但仍無法將火勢控制。緊要時刻,民警聯(lián)系到鎮(zhèn)上的灑水車,用水槍才將火撲滅。
法院審理后認為:被告人王某實施故意放火行為,危害公共安全,尚未造成嚴重后果,犯罪事實清楚,證據(jù)確實充分,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。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,并自愿認罪認罰。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事實、性質、情節(jié)及社會危害程度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,作出如上判決。
法官提醒:朋友聚會小酌幾杯本無可厚非,但一定要把握好度,控制好量。本案中,王某雖然事后無比悔恨,但酒后放火行為已經(jīng)成為事實,并且危害到公共安全,法律責任只能由其本人承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