強迫交易 非法拘禁:許昌兩名惡勢力犯罪成員上訴被駁回
2020-12-14 12:34:10 來源:中新河南網 責任編輯:關潼
中新河南網12月14日電(梁靖 劉彩燕)為索要高利貸,糾集社會閑散人員組成專職要賬隊伍,采用拉掛橫幅、堵門阻工,強迫他人以低于市場價出售商品,嚴重擾亂了他人的生產、生活和工作秩序,造成了較惡劣的社會影響,許昌市魏都區(qū)人民法院審理后,依法對李某和姚某分別作出了有期徒刑八年零九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和有期徒刑五年的一審判決,二人不服判決,均提出上訴。近日,許昌中院二審作出駁回上訴、維持原判的二審裁定。
二審法院審理查明,2011年以來,被告人周某春伙同被告人姚某、李某共同出資,在許昌市前進路成立許昌某商貿有限公司,假借民間借貸之名,從事非法高利放貸活動,糾集多名社會閑散人員組成專職要賬隊伍,形成了以周某春為首要分子,姚某、李某、劉某為骨干成員,張某、陳某、尚某立、韓某、王某軍(另案處理)為積極參加者的惡勢力犯罪集團。期間,周某春多次糾集姚某、李某、劉某指揮要賬隊成員,到借款人單位、家中,采取威脅、恐嚇、驅趕工作人員、派駐要賬隊人員駐守辦公場所、跟蹤滋擾、堵門阻工、拉掛橫幅、強行扣車、雇傭老年人到被害人單位坐臥滋擾等方式進行索債,有組織地多次實施非法拘禁、尋釁滋事等犯罪行為,嚴重影響了他人的正常工作、生產、生活秩序,造成較惡劣的社會影響。
二審法院認為,上訴人(原審被告人)李某、姚某及原審被告人周某春等人為索取高利貸,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,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;李某、姚某及原審被告人周某春等人為索取高利貸,實施跟蹤貼靠、霸占財物、設置生活障礙、拉掛橫幅、堵門阻工等尋釁滋事行為破壞了社會秩序,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;李某以威脅手段,強迫他人出售商品,情節(jié)特別嚴重,其行為已構成強迫交易罪;李某、姚某等7人在其所參與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,均系主犯,原審被告人李某、姚某等8人均系一人犯數(shù)罪,應當數(shù)罪并罰,原判認定事實清楚,證據(jù)確實充分,定性準確,量刑適當,適用法律正確,二審法院遂作出了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的裁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