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南焦作:夫債妻還?中站法院:不予支持!
2020-04-24 09:35:51 來源:中新河南網(wǎng) 責任編輯:周凱
中新河南網(wǎng)4月23日電 在婚姻存續(xù)期間,夫或妻一方借款,應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?近日,中站區(qū)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,法院判決婚內(nèi)單方舉債屬于個人債務。
2016年4月19日,程某加、常某金、琚某佳以做大貨車生意急需用錢為由,向程某爭借款4萬元,并向程某爭出具借條一張,約定利息3分。之后,三人陸陸續(xù)續(xù)償還利息至2018年5月19日。后程某爭因急需用款,遂向三人索要欠款,三人以種種理由一推再推,程某爭遂訴至法院,起訴程某加及其妻琚某瑞、常某金及其妻孫某、琚某瑞及其妻常某,請求判令六被告歸還借款及利息。
法院審理后認為,程某加、常某金、琚某佳向程某爭借款4萬元,利息償還至2018年5月19日的事實清楚,證據(jù)充分,雙方的借貸關系成立有效,應予確認。然而程某爭提交的證據(jù)雖然能證明借款發(fā)生在夫妻關系存續(xù)期間,但本案借款用途與被告程某加、常某金、琚某佳描述的借款用途并不相符,且其妻子對借款事實均表示不知情。程某爭未能舉證證明該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、共同生產(chǎn)經(jīng)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,即無法證明該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。因此,中站法院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》第一百九十六條,最高人民法院《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》第三條,判決由程某加、常某金、琚某佳三人償還借款4萬元及利息(利息按照年利率24%計算),三人的妻子不承擔還款責任。(郭濱 張小濤 時俊亞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