好意同乘”致人死亡責任如何劃分
2023-07-12 21:50:54 來源: 責任編輯:大紅
中新河南網(wǎng)(崔冬冬曹源)基本案情:李某廠、李某枝、張某祿、陳某明及張某妮系同村村民,五人均在江蘇省無錫市某印染公司務工。2022年11月21日,陳某明駕駛其所有的豫D XXXXX小型轎車與妻子張某妮返鄉(xiāng),李某長、李某枝、張某祿一同搭乘陳某明的車輛返回,陳某明未收取三人任何費用。返鄉(xiāng)途中,陳某明將車輛交由張某祿駕駛,張某祿駕駛過程中,因變更車道與郭某偉駕駛的豫P XXXXX小轎車發(fā)生剮蹭,并撞向高速公路中央隔離欄,造成乘車人李某枝死亡、張某妮受傷、兩車及高速公路路產(chǎn)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。交警部門認定,張國祿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,郭某偉、李某枝、張某妮不負該起事故責任。
事故發(fā)生后,李某枝家屬將張某祿、陳某明訴至魯山縣人民法院,請求判令二被告賠償包括醫(yī)療費在內(nèi)的各項經(jīng)濟損失共計963372.66元。
魯山法院經(jīng)審理后認為:陳某明駕駛的小轎車系非營運機動車,無償搭乘李某廠、李某枝、張某祿應認定為好意同乘關系。返鄉(xiāng)途中,陳某明將車輛交由張某祿駕駛,未盡到審慎的安全注意義務,存在一定的過失。因此,對李某枝死亡所造成的各項損失,張某祿應承擔主要責任,陳某明承擔次要責任。根據(jù)事故責任比例酌定原告損失由張某祿承擔60%的賠償責任,陳某明承擔20%的賠償責任,判決張某祿支付原告各項損失共計443640.22元,陳某明支付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56846.74萬元。
法律解析
本案涉及《民法典》第1217條的好意同乘條款以及發(fā)生交通事故后車輛實際駕駛人和車輛所有人之間的責任劃分條款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規(guī)定:“非營運機動車發(fā)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,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,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,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。”該條款為《民法典》的新增內(nèi)容,也使“好意同乘”行為有了可依據(jù)的法律規(guī)范。
基于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,成立好意同乘需要具備三個要件:
第一,無償性。好意同乘中,提供搭乘便利的一方作為運輸服務的提供者,不以提供運輸服務直接或者間接獲取經(jīng)濟利益,如果存在獲取經(jīng)濟利益的影響,則不屬于好意同乘。需要特別注意的是,司法實踐中存在著一種看似無償,卻系有償?shù)姆呛靡馔岁P系,如以其他商業(yè)行為為目的的免費搭乘(這種情形常見于商品房銷售商);也存在著一種看似有償,卻系無償?shù)暮靡馔岁P系(如搭乘者只是分擔了部分運行成本,該分擔行為并未是為了支付對家,切不足以補償搭乘服務提供者正常的運輸費用,搭乘服務的提供者也并不因此而獲益)。本案中,陳某明提提供運輸服務,系無償?shù)摹?/div>
第二,利他性。好意同乘的本質(zhì)是好意實惠,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和諧、友善的集中體現(xiàn),是人與人之間互幫互助的生動詮釋。故而,好意同乘必須是為了方便他人,如果搭乘服務的提供者從自身利益出發(fā),而不是從方便他人的角度出發(fā),那么因為欠缺利他性就難以構成好意同乘。本案中,五人均系老鄉(xiāng),正是基于這種老鄉(xiāng)關系,為了方便老鄉(xiāng),使老鄉(xiāng)能夠順利到家。陳某明才免費搭載李某廠、李某枝、張某祿回鄉(xiāng),符合利他性的要求。
第三,非拘束性。既然好意同乘屬于好意實惠的一種體現(xiàn),那么它只能成為一種事實行為,而無法成為民事法律行為。好意同乘體現(xiàn)更多的是道德屬性。正因于此,好意同乘雖然有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,但這種意思表示只是一種情誼行為,并非民事法律規(guī)范層面的意思表示,基于好意同乘意思表示而形成的合意不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。
符合以上三個要件,即可構成好意同乘。同時,雖然好意同乘屬于情誼行為,其法律屬性為事實行為,但它是可以成為侵權事由的。如果好意同乘過程中,發(fā)生交通事故,給他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權益,如生命健康權等造成損害,那么提供搭載服務的車輛使用人、車輛所有人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,使用過錯責任原則。本案中,法院的判決就是依照過錯責任原則,依照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進行裁判,二被告共承擔80%的賠償責任,其余20%由搭乘人自負。
本案中,還需要重點關注的是,交通事故發(fā)生時,車輛的駕駛人與車輛的所有人并非同一人,存在著駕駛人與所有人分離的情形。此種情形下,應當如何劃分責任,是裁判的關鍵。根據(jù)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規(guī)定:“因租賃、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、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,發(fā)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,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,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;機動車所有人、管理人對損害的發(fā)生有過錯的,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。”該案件中,交通事故發(fā)生時,車輛的使用人為張某祿,同時,根據(jù)交警部門的認定,張某祿負全責,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,因此應當由機動車使用人(張某祿)承擔賠償責任。但是,作為機動車的所有人,陳某明未盡到合理的注意審慎義務,將車輛交由張某祿駕駛,他對損害的發(fā)生也具有一定過錯,因此也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。故而,魯山法院將賠償責任比例劃分為60%(張某祿)、20%(陳某明)。
法官提醒
好意搭載是情誼
朋友搭乘是信任
注意審慎要盡到
出了事故悔莫及